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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提案
議員提案 第140016號 民政
案由:為生育獎勵金加倍發放不應有差別待遇,建請市府回溯至蔣萬安市長上任時發放,以符合民眾信賴。
提案者: 柳采葳,張斯綱,李明賢,楊植斗,曾獻瑩,王欣儀,郭昭巖,徐立信,葉林傳,李彥秀,王閔生,洪健益,洪婉臻,詹為元,李建昌,陳怡君,陳賢蔚,林珍羽,吳志剛,陳重文,李芳儒,陳炳甫,李傅中武,張文潔,耿葳,戴錫欽,許淑華,李柏毅,
議決文:照審查意見通過。
議決會次:民國112年05月03日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
來文文號:第1120118194號
審查日期:民國112年05月05日
審查意見:請市府研議將申請獎勵金資格回溯自111年12月25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均適用。
發文文號:112.05.05議民字第11204000720號
備註:民政委員會議員: 李芳儒(一召) 林珍羽(二召) 吳志剛 李傅中武 鍾沛君
程序紀錄:
程序委員會審查:第14屆第01次會議
審查意見:交付民政委員會審查。
大會一讀: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3次會議
審查意見:交付民政委員會審查。
分組審查: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
審查意見:請市府研議將申請獎勵金資格回溯自111年12月25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均適用。
大會二讀: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
議決文:照審查意見通過。
發文: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
辦理情形:112.05.12府授民人口字第1120118194號
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柳采葳議員等議員提案:「為生育獎勵金加倍發放不應有差別待遇,建請市府回溯至蔣萬安市長上任時發放,以符合民眾信賴。」一案,復如說明,請查照。 一、復貴會112年5月5日議民字第11204000720號函。 二、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第5次會議(112年5月3日)議決:「請市府研議將申請獎勵金資格回溯自111年12月25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均適用。」本府將尊重貴會建議,儘速研擬修正本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。
112.08.21府授民人口字第1126021770號
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柳采葳議員等議員提案:「為生育獎勵金加倍發放不應有差別待遇,建請市府回溯至蔣萬安市長上任時發放,以符合民眾信賴。」一案,復如說明,請查照。 一、復貴會112年5月5日議民字第11204000720號函暨本府112年5月12日府授民人口字第1120118194號函續辦。 二、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第5次會議(112年5月3日)議決:「請市府研議將申請獎勵金資格回溯自111年12月25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均適用。」案,為尊重貴會建議,本府已於112年7月26日修正發布本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第11條規定,於111年12月25日至112年4月3日期間出生之新生兒,均適用112年4月4日施行之新制金額,已依舊制金額請領者,由受理戶所依職權補發獎勵金之差額。
執行情形:已完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