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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提案
議員提案 第140017號 民政
案由:依本府民政局「臺北市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執行勤務傷亡慰問金給與要點」規定,僅於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執行勤務時致傷亡,方發給慰問金;惟參酌「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」,本府義警、民防、義交及義消人員,非因公致傷亡,亦有福利濟助發放,爰希望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,可比照本府義警、民防、義交及義消人員,即便非因公致傷亡,亦可享有福利濟助發放。
提案者: 陳重文,洪健益,簡舒培,葉林傳,柳采葳,游淑慧,陳錦祥,鍾沛君,吳沛憶,王欣儀,楊植斗,詹為元,戴錫欽,王世堅,陳賢蔚,王孝維,李芳儒,郭昭巖,張斯綱,許淑華,闕枚莎,王閔生,徐立信,吳世正,顏若芳,李彥秀,張志豪,林珍羽,陳怡君,張文潔,李建昌,陳炳甫,洪婉臻,林杏兒,吳志剛,林延鳳,李明賢,侯漢廷,徐弘庭,鍾佩玲,徐巧芯,李傅中武,李柏毅,
議決文:照審查意見通過。
議決會次:民國112年05月03日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
來文文號:第1120118081號
審查日期:民國112年05月05日
審查意見:送市府研議辦理。
發文文號:112.05.05議民字第11204000740號
備註:民政委員會議員: 李芳儒(一召) 林珍羽(二召) 吳志剛 李傅中武 鍾沛君
程序紀錄:
程序委員會審查:第14屆第01次會議
審查意見:交付民政委員會審查。
大會一讀: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3次會議
審查意見:交付民政委員會審查。
分組審查: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
審查意見:送市府研議辦理。
大會二讀: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
議決文:照審查意見通過。
發文: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
辦理情形:112.05.11府授民治字第1120118081號
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陳重文議員等議員提案:「依本府民政局『臺北市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執行勤務傷亡慰問金給與要點』規定,僅於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執行勤務時致傷亡,方發給慰問金;惟參酌『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』,本府義警、民防、義交及義消人員,非因公致傷亡,亦有福利濟助發放,爰希望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,可比照本府義警、民防、義交及義消人員,即便非因公致傷亡,亦可享有福利濟助發放。」一案,復如說明,請查照。 一、復貴會112年5月5日議民字第11204000740號函。 二、有關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,可比照本府義警、民防、義交及義消人員,非因公致傷亡,享有福利濟助案,本府民政局刻正研議修正要點。
112.08.11府授民治字第11260211691號
檢送「臺北市守望相助隊巡守員傷亡慰問金給與要點」修正條文1份,餘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一、依據貴會112年5月5日議民字第11204000740號函辦理,兼與本府112年5月11日府授民治字第1120118081號函(諒達)相關。 二、經查旨案係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提案,經本府112年7月24日府民治字第1126019990號令修正發布,並已刊登本府112年7月28日公報。
執行情形:已完成